| 第二章 业务范围
协会的主要任务:
• 图书馆学及相关的学科研究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
• 利用丰富的文献和人才优势为本地区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 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协会简讯》和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的专著,介绍、推荐国内外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的优秀科研学术成果及有关资料。
• 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普及图书馆及相关知识,发现并推荐中青年科研人才,表彰、奖励在图书馆研究和图书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工作者。
• 加强本地区图书馆业务和研究的横向联系与合作,总结交流图书馆工作的经验,形成本地区图书馆工作业务联系。
• 发展会员,维护会员的权利及图书馆工作者和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及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服务的活动。
• 为加速发展乌鲁木齐图书馆事业,主动为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及咨询服务 ;
• 组织图书馆学术研究成果的评估和奖励工作,评选优秀图书馆科学工作者。
• 承担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乌鲁木齐市各系统图书馆,接受乌鲁木齐市图书馆协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会员所在单位无论会员人数多少,均为团体会员单位。
第七条 会员条件:
个人会员: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
(三) 在本协会的图书馆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四) 取得助理馆员以上职称或高等院校专科以上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管理、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者。
团体会员:
与协会事业有关,具有一定的专业人员,并愿意参加协会有关活动,遵守协会章程,支持协会工作的事业单位、科研、教学、企业等会员所在单位以及区域性图书馆协会,均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学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开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三) 由经理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业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元。团体会员交纳会费300元以上。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员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团体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规,对社会造成危害,严重违反本章程,连续十二个月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系统学组推荐的会员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本届理事候选人及特邀代表组成;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举行一次(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原则上不调整理事。但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对代表本系统学组而当选的理事,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增补更换的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增补更换。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协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团体会费、个人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挂靠单位补助; (四)在核准的各种事业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 9年,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04年4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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